27.1.1 整车要求
27.1.1.1 侦检消防车(以下简称“侦检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27.1.1.2 侦检车器材的摆放、固定除符合GB 7956.1-2014中5.11的要求外,还应将体积大、质量重的器材摆放在操作人员易取放处。
27.1.1.3 需要进入污染区域并下车取样的侦检消防车,应增加气密隔舱及必要的洗消设备。
27.1.1.4 侦检车实验室的上下车踏板长度应不小于200mm,深度应不小于100mm。踏板应设置照明,踏板中间的水平照度应不小于5lx。踏板脚踏面应采取防滑措施,与地面最近一级的离地距离应不大于500mm。向外翻出超过车体的踏板均应在外侧朝消防车前、后方设置黄色闪烁警告灯,并与踏板联动。踏板每500mm长应能承载75kg的质量。
27.1.1.5 实验室应设置方便上下车的扶手,戴防护手套时仍能抓持,扶手与车体应固定可靠。
27.1.1.6 侦检车应配备毒气环境下作业时进行安全防护的空气增压系统以及空气净化系统。
27.1.1.7 侦检车应配备移动照明灯组、侦检类器材以及与使用人员数量相等的个人防护类器材。
27.1.2 底盘改制要求
侦检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27.1.3 标识要求
27.1.3.1 侦检车的每个器材箱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该器材箱内全部器材的铭牌,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27.1.3.2 侦检车的每个功能实验室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
27.1.3.3 侦检车的每件侦检器材均应配备中文操作说明。
27.1.3.4 侦检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27.1.4 液压系统要求
侦检车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27.1.5 照明系统要求
侦检车应配备照明系统,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27.1.6 空气增压系统要求
27.1.6.1 空气增压系统的钢瓶应符合附录D中D.1.6的要求。
27.1.6.2 空气增压系统单次增压时间应不小于2h,增压压力应不小于50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