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1 整车要求
29.1.1.1 履带消防车(以下简称“履带车”)应进行3000km可靠性行驶试验,其中铺装路面1000km、山路1000km、凹凸不平路面1000km。可靠性行驶试验应在其他试验之后进行,试验后履带车各功能应正常,不应有部件损坏、位移、断裂、接触不良、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加速性能、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消防性能应不低于可靠性行驶试验前性能。
29.1.1.2 履带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小于50km/h。
29.1.1.3 履带车的满载最大爬坡度应不小于30°。
29.1.1.4 履带车空载状态下百米跑偏量应不大于6m。
29.1.1.5 履带车应至少具备2m宽度水平越障、300mm垂宜越障的能力。
29.1.1.6 配备液压绞盘的履带车应在人员操作处设置指示其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
29.1.1.7 履带车的消防装置应能在驾驶室内进行操作。
29.1.1.8 履带车应设置操作人员便于进出驾驶室、上下车的爬梯和扶手。
29.1.1.9 履带车的宽度应不大于3.3m。
29.1.2 底盘要求
29.1.2.1 底盘使用的各类仪表应采用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
29.1.2.2 如发动机的冷却系统不能在停车状态下长时间驱动大功率负载,应加装附加冷却系统,附加冷却系统的冷却介质与发动机冷却介质应相互独立,并在附加冷却系统的最低处有冷却介质的排空装置。
29.1.2.3 如履带车发动机需要驱动消防装置,应安装功率输出装置,驱动消防装置所需功率大于发动机额定输出功率60%时,应安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29.1.2.4 加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后,离合器接合应平稳,分离应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29.1.2.5 加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后,变速箱的操作应平稳可靠,无卡阻、跳挡、脱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
29.1.2.6 排气口不应朝向操作人员,排气管不应不在可能导致车辆部件或消防装置过热的地方。
29.1.2.7 燃料系统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1.8的要求。
29.1.3 标识要求
29.1.3.1 履带车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设置操作指示。控制面板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及警示标志。
29.1.3.2 履带车设置的液压油箱其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29.1.3.3 履带车应采用图形标识或中文标识。
29.1.3.4 履带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29.1.4 履带行驶机构要求
29.1.4.1 履带行驶机构应具有向前和向后行驶以及单侧转向和原地转向的功能。
29.1.4.2 履带行驶机构的控制系统应设置在驾驶室内便于操作的位置。
29.1.4.3 履带的张紧程度应可调。具有伸缩性的履带架,其伸缩运动应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