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1 检验分类
29.3.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5中出厂试验的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标准的规定。
29.3.1.2 型式试验
29.3.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29.3.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5中型式试验的内容。
29.3.2 判定规则
表25第1项的5.1.4〜5.1.6、第3项、第5项的5.5.7、第8、13、15、16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