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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GA39-2016

    • 发布日期: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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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1 整车要求
    30.1.1.1 轨道消防车(以下简称“轨道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30.1.1.2 轨道车的燃油箱容量应满足行驶100km后,消防泵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30.1.1.3 轨道车配备的排烟装置和照明装置救援时举升高度不宜大于4.5m,如举升高度大于4.5m,应有超高报警。
    30.1.2 底盘改制的要求
    30.1.2.1 轨道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30.1.2.2 轨道车的轨道装置与底盘连接应可靠。
    30.1.3 标识要求
    30.1.3.1 轨道车的排烟装置、照明系统、车前炮和自保系统等装置操作处应有操作说明。
    30.1.3.2 轨道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30.1.3.3 轨道车上高温、高压和高速回转等危险部位均应设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员存在危险的警示标志。
    30.1.3.4 轨道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30.1.4 液压系统要求
    轨道车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30.1.5 控制柜要求
    轨道车的控制柜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30.1.6 消防装置要求
    30.1.6.1 轨道车配置的消防装置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7的要求。
    30.1.6.2 轨道车车前炮性能应符合GB 19156和GB 19157的要求,回转范围应涵盖-75°〜75°。
    30.1.6.3 轨道车应设置驾乘室和轮胎自保系统,自保系统在额定压力工作时,消防炮应能达到额定工作压力。
    30.1.6.4 轨道车配备的排烟装置应符合25.1.4.5、25.1.4.6、25.1.5、25.1.6的要求。
    30.1.7 轨道轮举升装置要求
    30.1.7.1 轨道轮应符合TB/T 449的相关要求。
    30.1.7.2 轨道车应设置底盘悬架锁止机构。
    30.1.7.3 轨道车在公路行驶状态下,轨道行驶机构的举升装置应能可靠锁止。
    31.1.7.4 轨道举升装置应工作可靠,不应出现油温过热、机械干涉等情况。
    30.1.7.5 底盘悬架锁止机构应进行可靠性试验,不应出现脱钩、干涉等情况。
    30.1.8 轨道行驶装置要求
    30.1.8.1 轨道车液压油箱容积应满足轨道车连续行驶100km后,消防泵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30.1.8.2 轨道车在轨道行驶过程中,轨道行驶机构应能可靠锁止。
    30.1.8.3 轨道车进行行驶可靠性试验后,液压油温度应不大于90℃。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液压机构颤抖、爬行、卡阻现象;液压元器件不应有漏油、渗油、机件损坏现象;轨道轮不应出现摩擦过热现象;车身不应出现严重晃动。试验结束后,制动性能应满足30.1.8.7的要求。
    30.1.8.4 轨道车的液压系统操作处应有压力显示。
    30.1.8.5 轨道车举升机构和行驶机构的液压系统应设置溢流阀。
    30.1.8.6 轨道车在轨道上的最高车速应不小于30km/h。
    30.1.8.7 轨道车在轨道上30km/h制动距离应不大于50m。
    30.1.9 驾乘室要求
    30.1.9.1 轨道车在行驶状态下,其排烟装置、照明系统、车前炮和自保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内操控。
    30.1.9.2 驾驶室内的仪器仪表应能显系统工作压力、液压系统工作压力和罐体液位。
    30.1.9.3 自保系统应能在轨道车行驶状态下启动和关闭。
    30.1.9.4 轨道车应设置轨道轮的视频监控装置。
    30.1.9.5 轨道车应设置倒车影像装置。
    30.1.9.6 配备增压功能的驾驶室,其增压时间应不小于45min,增压压力应不小于5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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