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1 整车要求
31.1.1.1 器材消防车(以下简称“汽车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相关要求。
31.1.1.2 采用自装卸机构的器材车,在自装卸机构进行100次装卸后,器材厢内的全部器材均应固定可靠、状态完好,自装卸机构的布置应方便装卸,器材厢装载到行车位置时应设置防滑移机构。
31.1.1.3 器材车配备的随车吊操作处应设置指示其吊臂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配备的液压绞盘在其操作处应设置指示绞盘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
31.1.2 底盘改制要求
器材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31.1.3 标识要求
31.1.3.1 器材车的每个器材箱操作人员可见处,均应设置有罗列该器材箱内全部器材的铭牌,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阅读。
31.1.3.2 设置液压油箱的器材车,在液压油箱的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31.1.3.3 设置随车吊、随车叉车、绞盘或照明系统的器材,在操作人员可见处应设置相应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危险警示。
31.1.3.4 器材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31.1.4 液压系统要求
器材车如设有液压系统,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31.1.5 照明系统要求
器材车如配备照明系统,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31.1.6 随车吊要求器材车如配备随车吊,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