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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221-2009

    • 发布日期: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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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四类。
    5.1.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消防组织对拟从事消防职业活动并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上岗前30天内。
    5.1.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消防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消防员应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
    5.1.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消防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消防员调离所从事的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5.1.1.4 应急健康检查 消防组织应对执行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等任务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消防员,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5.1.2 内容
    5.1.2.1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特殊医学检查等。
    5.1.2.2 消防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内容按GBZ188 规定执行。
    5.1.2.3 特殊医学检查:应根据消防员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化学、放射性物质等情况,在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医学检查;根据消防职业活动所在地疫情,选择性地进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检查。如a) 重金属检测:上岗前应进行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基线检测;在岗期间应根据消防员接触或可能接触的重金属确定检查项目,定期进行检测。
    b) 电解质(Na+、K+、Cl-、Ca2+、 HC03或二氧化碳结合力C02CP)检测。
    c)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
    5.1.2.4 消防员常见急性职业危害应急健康检查内容按GBZ188 执行。
    5.1.2.5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指标是最低要求,消防组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
    5.1.3 检查机构
    消防组织应委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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