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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7956.1-2014

    • 发布日期: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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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底盘改制前的要求
    5.4.1.1 发动机的冷却
    消防车用的底盆当需在停车状态驱动大功率负载时其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加装附加冷却系统,附加冷却系统的冷却介质与发动机冷却水不能相混,并在最低处有放尽冷却介质的装置。附加冷却系统应保证在消防车设计的各种工况下都能将发动机温度控制在符合要求的范围内。
    5.4.1.2 功率输出装置
    5.4.1.2.1 对需要有动力输出要求的消防车底盘应安装功率输出装置。若驱动的负载大于发动机额定输出功率的60%以上时,应安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或断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5.4.1.2.2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或断轴式功率输出装置宜加装强制冷却器,强制冷却器的液体冷却介质不应与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相混。冷却介质的流量应能调节,并在最低处有放尽冷却介质的装置。
    5.4.1.2.3 功率输出装置的操纵按钮旁应有中文指示和工作指示灯,断轴式功率输出装置的操纵按钮在驱动消防泵的位置应有防止误操作机构。
    5.4.1.2.4 功率输出装置在额定负载工况下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6 h,最高油温不应大于100 ℃。
    5.4.1.3 离合器
    加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后,离合器接合应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现象。
    5.4.1.4 变速器
    加装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后,变速器的操作应平稳可靠,无卡阻、跳挡、脱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
    5.4.1.5 传动轴
    5.4.1.5.1 加装功率输出装置后,如对行驶驱动传动轴进行了改制,应对传动轴动平衡进行校核,校核结果符合底盘的动平衡的要求。
    5.4.1.5.2 功率输出装置与负载相连的传动轴应校核动平衡,保证运行平稳,不发生振抖和异响。
    5.4.1.6 排气系统
    5.4.1.6.1 排气口不应朝着操作人员或消防车右侧。
    5.4.1.6.2 排气管不应布置在可能导致车辆部件或消防装置过热的地方。
    5.4.1.6.3 排气管应安装消声器。
    5.4.1.6.4 在排气系统暴露的地方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可能对操作人员带来的伤害。
    5.4.1.7 制动系统
    5.4.1.7.1 空气制动系统的压缩空气不能用于顶升气垫、气动工具等抢险救援设备。
    5.4.1.7.2 当消防车使用底盘空气制动系统的压缩空气作为气动阀等部件的气源时,应从底盘制造厂规定的取气部位取气,并在取气管路中安装控制阀和过滤器,管路材料应与底盘制动系统管路相同而颜色不同。
    5.4.1.7.3 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的气管不应与车架的刃边、撑杆、螺栓头或支架等接触。若无法避免,应采取护圈、波形管或橡胶夹片等保护措施。
    5.4.1.7.4 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气管路应采用紧固措施与车架固定,紧固措施的间距不大于600 mm。
    5.4.1.7.5 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气管路与排气管等发热部件的距离若小于300 mm,应采用隔热措施保护管路。
    5.4.1.7.6 制动管路及用气部件气管路应避免接触蓄电池酸性液体等有害液体。尼龙管路不应涂漆。
    5.4.1.7.7 经改制后的空气制动系统或液压制动系统不应漏气或漏油。
    5.4.1.8  燃料系统
    5.4.1.8.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5.4.1.8.2 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车辆晃动时不漏油。
    5.4.1.8.3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 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200 mm以上。
    5.4.1.8.4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改装不应影响燃油箱中输油管的拆装。
    5.4.1.9 车架
    5.4.1.9.1 当车架需要开孔时,应对所开之孔进行防腐处理。
    5.4.1.9.2 与车架联接的所有上装部件应采用铆接或螺栓联接,不应焊接。
    5.4.1.9.3 底盘车架上平面如有铆钉头或螺栓头,改制时不应对铆钉头或螺栓头进行打磨或其他有损其联接强度的加工。
    5.4.1.9.4 底盘改制时可以接长后悬,但不应接长前悬。接长的后悬不应超过轴距的65%,并且不应大于3.5 m。
    5.4.1.10 牵引钩
    底盘前端应设置拖钩,后端应设置牵引钩。
    5.4.2 底盘改制后的要求
    5.4.2.1 对定型生产的底盘进行了一些不影响整车主要技术性能的局部改动时(例如:蓄电池、储气桶移位,增加乘员室等)应进行5000 km可靠性行驶试验。可靠性行驶试验后底盘各功能应正常,不应有部件损坏、位移、断裂、接触不良、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动力性能不应低于可靠性行驶试验前性能。行驶路面的里程分配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 5000 km可靠性行驶路面里程分配 5.4.2.2 对定型生产的底盘进行了影响整车主要技术性能的改动时,应进行整车基本性能试验和25000 km的可靠性行驶试验。试验路面的里程分配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 25000 km可靠性行驶试验路面里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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