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产品转厂生产;
b) 正常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且在包装盒(袋)中存储24h以上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不少于200条为一批,样本大小为6条,分成2组,第一组用于测试5.4.2、5.4.4和5.4.5的性能,另外一组用于测试其余性能要求。
7.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条件
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
对5.1、5.2和5.3应逐件检验。
对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以不多于5000条为一批,随机至少抽取6条, 迸行其余性能要求的抽查检验。
7.3.3 合格判定
逐件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抽査检验项目有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顼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仍出现不合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