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性要求
5.1.1 心理训练应适时进行。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应进行心理恢复训练。
5.1.2 消防中队应指定心理训练负责人。消防总(支)队应依托内、外部资源定期对心理训练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
5.1.3 消防中队应对受训消防员的心理测评和训练评价结果进行存档,建立个人心理训练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5.2 训练流程
5.2.1 实施心理训练前,可采用问卷调查法、观察法、他人评价法或访谈法,对消防员的心理状况进行初评:
a) 常用心理评价量表的评测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A;
b) 应根据心理评价结果填写消防员心理问卷测评卡并存档,其样式见附录B;
c) 运用观察法、他人评价法或访谈法获得的初评结果以文字形式体现,并存档。
5.2.2 根据初评结果,各消防支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队心理训练与评价方案,其样式参见附录C,训练过程中可对方案进行修订。
5.2.3 按照心理训练与评价方案实施心理训练。
5.2.4 每阶段训练结束后,均应对消防员的训练效果进行评价:
a) 应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逐入进行评价;
b) 心理评价获得的结果应再次填写附录B中表B.1;
c) 心理训练成绩评定法获得的结果应填写附录D中表D.1;
d) 其他评价方法获得的结果应做好记录并存挡;
e) 应对所有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综合性评价结论,填写附录E中的表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