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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头盔 GA44-2015

    • 发布日期: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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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般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3.2 型式检验项目
    头盔应按表6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 7.3.3 样本数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量为12顶。
    7.3.4 产品组批
    按结构、帽壳材料、面罩材料、佩戴装置材料、缓冲层材料、披肩材料均相同的头盔作为一批,批量不应少于100顶。
    7.3.5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判定为不合格:
    a) 出现A类不合格;
    b)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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