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般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3.2 型式检验项目
头盔应按表6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7.3.3 样本数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量为12顶。
7.3.4 产品组批
按结构、帽壳材料、面罩材料、佩戴装置材料、缓冲层材料、披肩材料均相同的头盔作为一批,批量不应少于100顶。
7.3.5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判定为不合格:
a) 出现A类不合格;
b)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