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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GA1264-2015

    • 发布日期:2018-05-15
    • 浏览次数:2865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抽检项目应按批进行,每批次不少于10套。
    7.2.2 判定规则
    按表4规定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判该产品为合格。 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7.3 型式检验
    7.3.1  —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和投产鉴定时;
    b) 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系统的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时。
    7.3.2 抽样与检验
    在不少于10套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检验程序及样品数量按附录C〜附录H的规定执行。
    7.3.3 判定规则
    表4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产品合格。若出现A类不合格项,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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