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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GA1264-2015

    • 发布日期:2018-05-15
    • 浏览次数:2865
    5.1.1 响应时间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s。
    5.1.2 喷放时间
    系统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120s。
    5.1.3 最远端压力
    系统正常工作时,客舱内最远端喷头入口处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0MPa且小于1.20MPa。
    5.1.4 喷放强度
    灭火剂喷放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²)。
    5.1.5 工作温度范围
    系统的工作温度范围应符合以下三级之一:
    ——一级:-5°C~+55°C;
    ——二级:-20°C~+55°C;
    ——三级:-40°C~+55°C。
    5.1.6 系统自检
    系统应具备对自身供电系统的工作状态、灭火剂液位的检查功能。
    5.1.7 布水性能
    系统启动后,客舱内部地板水平投影面上均应布有灭火剂。
    5.1.8 灭火性能
    系统启动后10s内客舱温度开始持续下降,40s后客舱内最髙温度应低于93°C,60s内扑灭明火且客舱内平均温度下降到60°C以下。
    5.1.9 气候环境适应性
    系统(管路和喷头除外)应能承受表1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气候环境试验项目

    5.1.10 机械环境适应性
    系统(管路和喷头除外)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的机械环境试验。

    机械环境试验项目

    5.1.11 系统运行可靠性
    系统应按附录A进行系统运行可靠性试验。试验中不应出现水箱变形、管网渗漏等现象,试验后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5.1.12 系统电源
    系统以公共汽车车载电瓶为电源时,应采用具有护套保护的电源线与电瓶直接相连。系统的电源线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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