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笫5章和8.1.1的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3台。
7.1.4 型式检验试验程序按表3的规定执行。
7.1.5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送受话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捡验按5.1〜5.3、5.4.1〜5.4.3、5.4.6的规定进行。
7.2.3 出厂检验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