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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试验表面制品的实体房间火试验方法 GB/T25207-2010

    • 发布日期: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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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初始条件
    12.1.1 从试样安装直到开始试验,试验房间内和周边环境的温度应为(20±10)℃。
    试样从停止养护到开始试验之间的时间宜尽可能短。
    12.1.2 试验房间门中心1m范围内,水平风速不应超过0.5m/s。
    12.1.3 燃烧器应与墙角接触。燃烧器表面应清洁。
    注:在放置燃烧器的墙角内表面上,划0.3mX0.3m的方格,以帮助确定火焰蔓延的范围。
    12.1.4 试验前应为试样拍照或摄像。
    12.2 试验步骤
    12.2.1 开启所有的记录和测量装置,采集2min数据后,点燃燃烧器。
    12.2.2 在点燃燃烧器后10s内,应将燃烧器的热输出调整到附录A中所给的输出水平。随着火势的发展适当调整风机的排烟量,以使集烟罩能收集所有的燃烧产物。
    12.2.3 试验应进行拍照及摄像记录。照片及录像中应有一个显示时间的时钟,时钟的最小刻度为1s。
    12.2.4 试验期间记录下列现象及其发生时间:
    a) 天花板被引燃;
    b) 火焰蔓延到墙壁和天花板;
    c) 燃烧器热输出的改变;
    d) 门口出现火焰。
    12.2.5 发生轰燃或试验进行20min(A.1点火源)或15min(A.2点火源)(以先出现者为准)以后,结束试验。
    试验结束后,应继续观察直到没有燃烧现象,或2h后停止观察。
    注:危及安全的情况下可提前结束试验。
    12.2.6 试验结束后,记录试样损坏的程度。
    12.2.7 记录其他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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