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乡镇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4.2 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和相邻多个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4.3 乡镇消防队应承担以下任务:
a) 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c)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d) 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4.4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