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建立
6.1.1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应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并按6.1.2的规定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及时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6.1.2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录入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录入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b)录入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的规格型号相符;
c)消防产品出厂前已知使用单位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d)消防产品出厂前已知销售单位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录入除产品流向信息外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产品确认到达销售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录入产品流向信息。
6.1.3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建立相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a)消防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
b)监督检查不通过;
c)监督检验不合格;
d)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注销;
e)未提供产品质量的真实信息;
f)转借、转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g)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损坏后未挂失;
h)经确认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6.1.4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应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并按6.1.5的规定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6.1.5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录入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录入的维护(维修)单位名称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b)录入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核定的规格型号相符;
c)录入准确的流向信息。
6.1.6 维护(维修)单位完成规定的信息录入后,应立即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6.1.7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建立相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a)维护(维修)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b)监督检查不通过;
c)监督检验不合格;
d)未提供产品维护(维修)质量的真实信息;
e)转借、转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f)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损坏后未挂失;
g)经确认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6.2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查验
6.2.1 消防产品销售及安装单位在销售及安装消防产品前,应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2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消防产品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全部查验或按相关标准规范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3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检测消防设施时,应查验全部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4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进行检验前,应查验全部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5 消防产品的维护(维修)单位在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前,应查验全部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6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查验应使用专用物品。
6.2.7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GA 588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使用专用物品核实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
6.2.8 上述各单位查验完毕后,应及时录入查验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
6.2.9 对存在下述问题的消防产品不得销售、安装、使用:
a)消防产品未按本标准要求加施身份信息标志;
b)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真实性、符合性存在问题;
c)消防产品使用的身份信息标志为伪造、冒用、转让及非法买卖;
d)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损毁,无法查验;
e)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f)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查验证明。
6.3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变更与注销
6.3.1 市场准入信息变更后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变更:
市场准入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变更。
6.3.2 消防产品退货后的身份信息变更:
生产单位(制造商)接收使用单位或销售单位退回的消防产品后,应注销原身份信息,并在发生新的销售行为后建立上传新的流向信息。
6.3.3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注销:
经确认报废或不再使用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添加注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