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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缆用阻燃包带 GA478-2004

    • 发布日期: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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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抽样
    样品应随机抽取。被抽样品批量不少于3 km,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少于400 m。
    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几何尺寸、外观质量、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耐盐性和氧指数七项,对自粘性包带还应增加自粘性检验项目。
    6.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氧指数以外的其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四年或累计1000 km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满足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第4章,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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