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总则
13.1.1 试验结果的直接应用范围,只限于经过成功的耐火试验以后对于试件允许的变化。委托者可以自动引用这些变化,不需要另外评估、计算或证明。
13.1.2 在产品尺寸有扩展要求时,为了在相同比例下,模拟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应用试验结果,试件上某些部件的尺寸可能小于预定要使用的尺寸。
13.1.3 除非在下文中另有规定,门或卷帘总成的结构应当和试验的结构相同。门扇的数量和开启方式(例如:滑动、旋转、单向动作或双向动作)不应被改变。
13.1.4 在预料漆层不影响耐火试验时,允许用替代漆,并用在毛面的试件——门扇或门框上。当漆层有助于门的耐火试验时(例如:膨胀漆),则不允许变更。
13.1.5 可以把1.5mm的装饰板或木质胶合板粘贴在满足隔热标准的铰链门表面(但非边缘)上;超过1.5mm的装饰板或胶合板,应作为试件的一部分进行试验。对于所有带装饰板的产品,只有当装饰板或胶合板的类型、材质、厚度与试件相似时,才能允许其他变化(例如:颜色、图案、制造厂)。
13.2 木结构
13.2.1 门扇的厚度不应减小,但可以增加。也可以增大门扇厚度和/或密度,只要总的重量增加不大于25%。
13.2.2 对于木质纤维板制品(例如:刨花板、大芯板等),其成分(例如树脂类型)不应被改变,要与试验用的相同。其密度也不应减小,但可以增大。
13.2.3 木质门框(包括槽口)的横截面尺寸和/或密度,不应减小但可以增大。
13.3 钢结构
13.3.1 为了适应支承结构厚度的增加,可以增加门框的尺寸。材料的厚度最大可以増加25%。
13.3.2 对于非隔热门,加强件的数量及面板固定件的数量和尺寸,可以随尺寸的增加成比例地增加,但不应减小。
13.4 镶玻璃结构
13.4.1 玻璃类型和其边缘固定方法,包括周边每米固定件数量和尺寸应与试验时相同而不应被改变。
13.4.2 包括在木质或钢质结构试件中的玻璃窗数量和每个窗格中玻璃尺寸,可以减小但不能增大。
13.4.3 玻璃窗边缘和门扇周边的距离,及玻璃窗之间的距离,不应比试件中的相应距离小。只有在不涉及内部结构变化的情况下,门扇上玻璃的位置才能变更。
注:应注意玻璃位置的变化可能使玻璃靠近热流计,从而使测得的热通量增加。
13.5 固定件/五金件
13.5.1 防火门与支承结构间的固定件可以增加,但不应减少;固定件间距可以减小,但不应増大。
13.5.2 允许更换五金件,前提是可替换的五金件在其他相似结构的门中已被使用过。
13.5.3 锁、碰锁和铰链等限制活动的部件能增加,但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