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5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部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5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表5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 项中4.4.2、第22项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本部分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