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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 GA/T110-2013

    • 发布日期: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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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通则
    保护材料的性能应能满足5.2~5.6的要求,并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5.2 耐水性
    按6.1规定进行大于等于720 h的耐水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不开裂、起层、脱落。
    5.3 耐冷热循环性
    按6.2规定进行大于等于15次耐冷热循环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无开裂、剥落和起泡现象。
    5.4 燃烧性能
    保护材料中除膨胀型防火涂料和材料外,试件保护层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GB 8624中B1级要求。
    5.5 产烟毒性
    保护材料施工后,其试件保护层的产烟毒性等级应达到GB/T 20285—2006规定的ZA2级要求。
    5.6 耐火性能
    保护材料按厂商规定的施工工艺施工后,试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耐火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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