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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枪 GB25200-2010

    • 发布日期:2018-06-06
    • 浏览次数:3728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吋。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试验样品数量为3支,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按5.1、5.2、5.3、5.4、5.5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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