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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膨胀密封件 GB16807-2009

    • 发布日期:2018-06-06
    • 浏览次数:2866
    8.1 出厂检验
    8.1.1 检验项目为 6.1、6.2、6.3、6.6、6.7、6.8、6.9。
    8.1.2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检验批质量不合格。
    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8.2.2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变化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生产满3年后;
    d) 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3 判定规则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防火膨胀密封件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试样,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不合格(除6.11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外),则应对同一批试样的不合格项进行两次复验。若两次复验均合格,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其他情况均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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