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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 CECS10:2013

    • 发布日期: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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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消防给水系统中减压阀的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程对给水系统中减压阀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减压比B不宜大于4:1 ,可不进行气蚀校核;当减压比B大于4:1时,宜采用串联减压方式或选用双级减压阀。
        2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组的前后检修阀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组中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之前(沿水流方向)。

    条文说明 3.4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选型和设置 3.4.1 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减压阀,一般需要并联设置,平时很少有水流通过,气蚀不是其主要考虑的问题,故减压比可放宽到4:1,但有可能产生气蚀,可不进行气蚀校核。
        由于消防给水系统中的压力在消防泵启动前后有较大的差异,对于比例式减压阀,将直接影响到出口压力的差异,在选择比例式减压阀时,应分别校核这两种供水压力的差异对减压阀出口压力造成的影响,以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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