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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1283-2015

    • 发布日期:2018-06-07
    • 浏览次数:3595
    GB/T 5907、GB 25201、GA 503、GA 6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物业 residential property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3.2 业主 owner
    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包括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物业使用人 property user
    具有住宅物业的使用权,但不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住宅物业部分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住宅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住宅物业的人。
    3.4 业主大会 owners congress
    在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组织,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3.5 业主委员会 owners committee
    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3.6 物业服务企业 property service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组织。
    3.7 共用消防设施 shared fire facility
    住宅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价格的消防设施。
    3.8 专项维修资金 residential maintenance fund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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