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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 发布日期: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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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1 物流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用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贵重物品库用电;         2)危险品库的通风设备;         3)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应急物流中心、邮政枢纽分拣中心及其他重要的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物品自动搬运、输送、分拣设备用电及作业区、存储区的照明用电;         4)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特殊物流建筑的制冷、空调、通风设备;         5)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     2 下列用电负荷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安全等级为二级的邮政枢纽分拣中心、较重要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物流建筑的物品自动搬运、输送、分拣等设备用电,以及存储区域和作业区域照明用电;         2)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特殊物流建筑内的制冷、空调、通风设备。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的物流建筑,应为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3.1.2 物流建筑的变配电室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当受到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可采用户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13.1.3 当物流建筑位于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且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时,宜设置自备电源。 13.1.4 对于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设备,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的启动模式,且自动启动方式应在15s内启动。 13.1.5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应按功能分区配电、计量。
    条文说明 13.1 供配电系统 13.1.3 当物资储备库建设在离城市偏远的地区,因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无法提供双路电源时,对一级负荷要求的物流建筑需设置自备电源。 13.1.5 分区配电有利于建筑分区出租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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