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1 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15.7.2 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2%、4%;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3%、6%;
3 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15.7.3 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面积的1.5%。
15.7.4 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15.7.5 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可不大于40m。
15.7.6 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³/(h·m²)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 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15.7.7 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15.7.8 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5.7.9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条文说明
15.7 排烟
15.7.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厂房、仓库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制定。此条规定不包括冷库。
15.7.2 自然排烟方式可采用可开启高侧窗、设置在顶部的固定采光带(窗)、自动排烟窗、屋面通风器或气楼等。
厂房、仓库的排烟窗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考虑到打开的角度不同或无法将全部窗同时打开等原因,故要求增大排烟窗的面积。仓库堆放物资多,发生火灾后温度高,需要的排烟面积应增大,当仓库采用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可熔材料系指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80℃)自行熔化并不产生溶滴的可燃材料。
15.7.3 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空间具有一定的储烟能力,可减小排烟面积,但不得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
15.7.5 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适当放宽,主要考虑净空较高的物流建筑蓄烟时间较长,且一般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内部员工疏散时间较短。在屋面减少排烟口的设置,可以减少屋面漏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