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附建式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
5.4.2 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所需运行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或穿越与停车设备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条文说明
5.4 构造措施
5.4.1 机械式机动车库也分为独立式与附建式两种,附建式的支撑结构宜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分开,否则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
5.4.2 与车库无关的管线如设于库内,对车库的安全十分不利,也给这些管线的安装和维修带来困难,因此在机械式停车设备中,不得设置与车库无关的管线;车库中如通道等区域,其他管线还是可以穿越的。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 的规定取值。
表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6.1.3 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应设坡道式出入口或设置机械提升装置;其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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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机动轮椅车分为电动轮椅车和轻便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km/h、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1.6m×0.75m×1.15m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2m×1m×1.2m、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辆。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车长不超过2m,车宽不超过0.8m ,车高不超过1m(不包括车篷)。
6.1.2 二轮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其长、宽、高尺寸为2.00m、1.00m、1.20m,与非机动车规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库的情况,所以本规范中规定二轮摩托车可停放在非机动车库里,但应采取相应的通风及安全措施。
6.1.3 非机动车在坡道上推行困难,需要限制推行长度和高度,所以规定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同时规定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在坡道上推行和骑行均很困难,建议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机动轮椅车坡道最大纵坡为8%,三轮车坡道最大纵坡为3%;或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