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大型非机动车库车辆应分组设置,且每组的当量停车数量不应超过500。
6.3.2 大型和中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用房及相应的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非机动车的通行。
6.3.3 自行车的停车方式可采取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通道宽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图6.3.3),其他类型非机动车应按本表相应调整。
表6.3.3 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和通道宽度
注:角度为自行车与通车道夹角。
6.3.4 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
6.3 停车区域
6.3.2 不超过250辆的小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如办公楼和居住小区等,停车人相对固定,对车库很熟悉,可以不用设管理用房。而超过250辆后,容易产生停车混乱的情况,宜设专人进行管理。尤其是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设管理用房,并宜设置打气设施。
6.3.4 为贯彻节能环保中的节地政策精神,鼓励使用自行车停车架。据了解目前双层自行车停车架已运用于车库,主要是对净高有一定要求。因各厂家的数据不尽相同,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采用复式停车架的车库,应根据厂家和现行国家标准提供的数据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