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说明 7.4 电气 7.4.1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对负荷等级的分类要求,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对机动车库负荷等级的分类要求,结合各类车库的特点,对特大型和大型车库提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强调了各类建筑物附设的车库负荷等级要求。车库内各类用电设备应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附建式车库应包括停车位、行车道、管理室等,仅设置零星停车间时,不在此列。 7.4.2 为有利车库管理和安全,建议设置低压配电室,也可与管理室合用,车库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规定。照明回路划分要方便使用,具备一定灵活性,为运营中节能创造条件。 7.4.3 亮度均匀和避免眩光是车库照明的必要条件,通道上灯具的长轴方向应和车辆行驶方向相一致,以避免行车时的眩光干扰。库内各空间的标准不一,其主要使用空间的照明标准值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列于表7.4.3。 7.4.4 为了在事故状况下人员顺利疏散,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4.5 地下的坡道式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处,因从亮到暗和从暗到亮,人的视觉系统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因此需要过渡照明,可根据《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 45的相关规定进行过渡照明设计。 7.4.6 车库内停车区域集中控制方便维护、管理,也有利于节能,特大型和大型车库采用智能控制,节能效果明显。 7.4.7 机械式车库内,为了方便检查和维修,应设相应的灯和插座。 7.4.8 为了在机动车库内进行一些小的保养,可根据业主的保养工艺要求,配置36V、220V、380V电源插座。在非机动车库内,为方便使用,应设置电源插座。由于电动汽车目前尚未普遍使用,本次规范修编不考虑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汽车;由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防盗(特别是电池)和计费问题,目前运营非机动车库内一般不提供充电服务。如确有以上需要时,应考虑其充电设施,并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其他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7.4.9 机动车库内常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特别是特大、大、中型车库,为利于管理,应设消防控制中心。系统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7.4.10 目前大多数车库为附建式车库,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可集成在建筑物内的各智能化管理系统;对于独立设置的车库,则根据停车数量和使用要求适当选择设置智能化系统。 7.4.11 机动车库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和停车引导系统,不同建筑类型对车库管理的配置有不同的要求。机动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标志灯、导向灯,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机动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标志灯、导向灯、信号灯及停车位指示灯等均纳入停车引导系统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