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行李处理用房、行李提取区、行李输送廊道内;
2 有顶棚的值机柜台区;
3 柴油发电机房;
4 其他室内净高不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许安装高度的部位。
4.2.2 行李处理用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有关中危险Ⅱ级火灾危险场所的要求确定。
4.2.3 公共区内室内净高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许安装高度且有可燃物的部位,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4.2.4 综合管廊内的消防设施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确定。
4.2.5 高低压配电间、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UPS间和重要档案资料库房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4.2.6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内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厨房内的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该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条文说明
4.2 灭火设施
4.2.1 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划分方式和人员的疏散距离要求与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有所区别,且人员密集,要提高建筑自身控制火灾的能力,既要加强必要的防火分隔,也要在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提高其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
航站楼内不同部位的火灾特性会有所差异,采用的灭火系统类型也可能不同。对于航站楼内的商店、休息室、办公室、设备房、库房等可燃物集中的“房中房”以及行李处理用房、行李提取区、值机柜台区等区域,室内净高通常较低且为固体物质火灾,适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根据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大允许安装高度为18.0m。
4.2.2 行李处理用房的火灾危险性与丙类厂房相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了行李处理用房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
4.2.3 根据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航站楼中室内净高大于18.0m的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控火效果差。对于公共区中室内净高大于18.0m且存在有可燃物的部位,可以考虑采用灭火效果更好的自动灭火设施,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4.2.4 机场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与城市综合管廊基本一致,因此其消防设施设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确定,可以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4.2.5 对于设备房、库房,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可充分利用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不会产生二次损害的特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是依靠雾化成细小的雾滴,充满整个防护空间或包裹保护对象,通过冷却、窒息等方式进行灭火,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替代场所和传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中对水量、水渍损失等要求较高的场所具有一定应用。当然,对于一般的设备房或库房,也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类型的灭火系统。
4.2.6 根据航站楼的功能要求,在其公共区和非公共区通常会分别设置商业厨房和职工餐厅厨房。厨房集中使用明火、燃气或电,特别是排油烟道,容易发生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厨房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其排烟道内,因此规定上述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有关灭火装置的设计、安装要求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233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