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
3.2.2 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的航站楼,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性构件,但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满足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条文说明
3.2 建筑耐火
3.2.1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2010年《从统计看民航》列举的全国56座航站楼的建筑面积看,很难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来划分大、中、小型航站楼。在实际设计中也是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预计客流确定航站楼规模,而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并无严格准确的依据。
本规范为更合理地确定不同规模航站楼建筑的耐火等级、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系统类型等的设计要求,仍需要区分航站楼的规模(包括人员和可燃物数量、人员疏散难易程度),而航站楼的剖面流程能较好地反映这些参数。根据航站楼的流程,一般可分为三大类:
(1)一层和一层半式流程的航站楼,见图1。
图1 一层式和一层半式的航站楼示意
一层式:陆侧道路以及航站楼内离港和到港旅客办理手续在同一楼层。
一层半式:陆侧道路是单层的,航站楼局部两层。地面层具有混合的到港和离港处理系统,二层是离港旅客的休息厅。出发旅客在一层办理手续后上二层登机,到达旅客在二层下机后到一层提取行李,出发和到达旅客的行李处理均在一层。
一层和一层半式的航站楼主要用于小型机场,建筑面积较小、使用人员少。
(2)二层和二层半式的航站楼,见图2。
二层式:陆侧道路及车道边为两层,旅客的出发和到达流程在
图2 二层式和二层半式的航站楼示意
剖面上分离,出发在上层,到达在下层。出发托运行李在二层办票柜台交运后通过行李系统传输设备送到一层或地下层处理,而到达的行李提取流程则是在一层或地下层进行。
二层半式:二层半式即在两层式旅客流程的基础上,在指廊区域把出发到达旅客流程进行分层分流,可采用到港下夹层或到港上夹层的模式。
二层式一般适用于中型机场,二层半式旅客流程一般适合于中型及以上机场。相比一层和一层半式航站楼,二层和二层半式航站楼的建筑面积更大、使用人数更多。
(3)多层式的航站楼,见图3。
多层式流程是指少数大型机场航站楼为解决复杂的功能需求(旅客及行李)而进行特殊处理所带来的多楼层布局的情形。如上海浦东机场二号航站楼,其指廊区的旅客流程有3层,上层是国际出发,下层是国际到达,最下层是国内出发和到达混流,形成多层式的布局。
图3 多层式的航站楼示意
多层式航站楼主要用于枢纽航空港,国内目前有北京机场三号航站楼、上海浦东机场二号航站楼、深圳机场三号航站楼等。这类航站楼规模巨大,功能复杂且综合,使用人数多,可燃物数量大、种类多,人员行走距离长,疏散路线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一层式和一层半式的航站楼均为小型航站楼;其他形式的航站楼均为大、中型航站楼。因此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重要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要求,规定了相应规模航站楼的最低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为建筑安全性能中的重要指标,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故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2 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的航站楼,主要为支线机场的小型航站楼,平时使用人数较少,建筑高度较低,机场通常均驻有专职消防队,具有较好的初期火灾控制能力。对于这类小型航站楼,为便于某些外观好、其他性能也不错的建筑材料能够在建筑中得到应用,比如胶合木。本条适当降低了此类建筑的构件燃烧性能要求,允许采用难燃烧体,但是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的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