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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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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间隔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之和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兼作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m。
        3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两栋建筑之间时,场地靠非扑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非扑救建筑外墙应不小于2.5m。
        4 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0h。
    4.3.2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2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大于0.3m。
        3 应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
        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3 设有外窗的公共建筑,当外窗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1.0m,下沿距地面不大于1.2m,且间距不大于20m,可不设置救援窗口的标识。
    4.3.4 设有裙楼的高层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和裙楼均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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