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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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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五层及五层以下的办公、教学楼,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5.1.2 对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区、水箱间中的水箱部分、储水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1.3 除汽车库外,当与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内。
    5.1.4 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计算所需宽度的70%,但每一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5 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二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不大于4000m²;当停车库为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停车库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1.3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不大于2600m²。
    5.1.6 防火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单元不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
        2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²,不应大于500m²,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3 除地上建筑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防火单元外,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或防火单元完全分隔。
        5 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6 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个防火单元的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置1个净宽不小于1.4m的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7 单元内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设于地下室内的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8 一个防火单元内,其两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置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单元内最远点至一层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9 除直通室外的门外,防火单元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7 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所在层其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应不少于1台,且在其上层应能每层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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