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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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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主体相同。
    5.2.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划分。
    5.2.3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为裙房服务的疏散楼梯应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相同。
    5.2.4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住宅除外)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应根据高层主体的类别、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情况设置消防电梯。
    5.2.5 高层主体与裙房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裙房的疏散宽度可按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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