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应超过4.5m,层高超过4.5m的按双层商业网点计。
3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
4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可设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从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超过22m时,可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从二层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6 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8 与商业服务网点贴临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层数不超过2层,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要求执行。
5.3.2 小型商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铺的防火要求
1) 地上建筑内非餐饮类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300m²,餐饮类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m²,层数不应超过一层;当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地下建筑内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300m²,且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2)内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有关防火单元的要求。
2 外铺的防火要求
1)非餐饮类的外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300m²,餐饮类的外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m²,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2)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外铺,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措施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但其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等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3)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餐饮类外铺,其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铺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3 其他防火要求
1)餐饮类的小型商铺,其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实体墙与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2)设于地下建筑内的小型商铺不应与地上的小型商铺连通;
3)设于高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小型商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 商业内街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3.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内街应独立划分防火区域,与主力店等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2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3 主力店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的宽度不应大于9m。
4 商业内街的每个商铺为一个防火单元,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5.1.6条和5.3.2条的规定。
5 商铺与室内步行街之间的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可采用设有加密喷头喷淋保护的钢化玻璃作为防火分隔,其喷淋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保护时间应不低于1.0h;也可采用耐火完整性2.0h的C类防火玻璃进行分隔。
6 在每个商铺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 商铺与其他用房的消防用水量应叠加计算。
8 当室内步行街单侧多个商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时,每隔2000m²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内转角两侧防火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9 室内步行街两侧面积较大的商铺(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²、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²)应与室内步行街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隔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10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
11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其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12 室内步行街或中庭回廊的人员密度可按0.25人/m²计算。
5.3.4 商业建筑内的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地上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应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域,该区域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²,并应与商场等其他区域采用实体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
2 影厅区与影院大厅应进行防火分隔。
3 电影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采用楼梯形式和计算疏散宽度,疏散宽度的计算除电影厅固定座席数外,还应考虑影院大厅的等候人数,疏散宽度按固定座席数加等候人数确定;等候人数按等候区域面积0.5人/m²计算,疏散宽度按每1m/百人计算。
4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不少于两部安全疏散楼梯,其中一部楼梯应为专用疏散楼梯,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应设置门禁系统,其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 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能确保在商场非营业期间电影院的安全疏散。
6 在影厅区的公共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走道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与公共走道之间的隔墙应为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通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与公共走道相通的疏散楼梯应不少于两部,其疏散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公共走道的净宽应不小于3.0m;
4)公共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排烟系统;
5)应设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应设置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7 每个电影厅应为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应超过400m²,电影厅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每个电影厅内的座席均应为固定座位,疏散口应不少于两个。
8 电影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影厅净高小于等于8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于8m时应设微型水炮设施,并应设置排烟设施;电影厅吊顶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每个电影院允许一至二个影厅面积适当扩大,当超过400m²时,该影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0 放映层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11 电影厅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5.3.5 商场和地下停车库内设置的剪刀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商场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层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地下停车库及地下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商场不应小于10m²,地下停车库不应小于6m²;
4 商场的剪刀楼梯无论前室是否合用,一部剪刀楼梯应按一部疏散楼梯计算;
5 地下停车库的剪刀楼梯,当设置两个前室时,可按两部疏散楼梯计算;
6 当按两部楼梯计算时,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5.3.6 设于多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商场,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其他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百人疏散指标可根据商场的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5.5.21-1的规定执行。
5.3.7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旅馆、宿舍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当与其它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5.5.8的要求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5.3.8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3.9 商业营业厅严禁采用侧向或水平及折叠提升式的防火卷帘。
5.3.10 地下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厅不应向相邻的地下车库借用出口。
5.3.11 汗蒸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汗蒸房与其它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实体防火隔墙,并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2 汗蒸房墙的外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装饰。
3 汗蒸房不应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相邻设置,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m。
4 汗蒸房室内尽端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超过15m时应设置有2个疏散门。
5 汗蒸房内的照明及用电导线的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得相互交叉布线,其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设隔离层,并采用套管保护或在与可燃材料接触面上涂刷防火涂料。
6 汗蒸房的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线。
7 汗蒸房顶棚内、墙体及顶棚夹层、保温层、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室内外布线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8 汗蒸房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