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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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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二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距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三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三层的房间内任一点距疏散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5m,且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四层及四层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应设两部疏散楼梯。 5.4.2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每层设两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相邻两个单元之间可采用连廊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可连通相邻两个单元的走廊或防烟前室,但不应直接连通两个单元的疏散楼梯;     2 连廊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其净宽应不小于1.10m;     3 通向连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的净宽应不小于0.9m,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     4 通向连廊的门与通向防烟楼梯间的门之间相距应不小于5.0m;     5 连廊与其相平行的建筑外墙相距应不小于2.0m;     6 连廊与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 5.4.3 当住宅下设有其他用房,住宅疏散楼梯的出口不应设在其他用房的屋面上。 5.4.4 当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地下车库,且住宅直通车库的电梯、楼梯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住宅部分和车库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住宅和车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5.4.5 设在住宅建筑底部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 ,层数不超过二层,采用单独出入口,与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该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设计。 5.4.6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功能用房的住宅建筑,当住宅的消防电梯不与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功能用房共用时,其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服务网点层或其他功能用房层设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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