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不应在下列建筑内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
1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2 与汽车库、修车库组合建造;
3 采用彩钢板搭建的活动场所;
4 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和六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内;
5 当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
6 当建筑为三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楼层。
7 当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
5.5.2 既有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的改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老年人建筑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2 每层应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老年人居住房间不应设置在尽端;
3 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或醇基燃料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在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4 锅炉房、变配电室应与其他部位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5 设在住宅建筑一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住宅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5.3 新建、扩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应按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独立建造,建筑层数应不大于六层。失能老人住房宜设置在一层,疏散门宽度应满足轮椅或单架通行宽度的要求,且不应设有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