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小型商铺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商场的规定执行;一层相邻商铺的消火栓可以互相借用,但必须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一点。
设置在商业步行街中的商铺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3.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7.0.2 建筑高度不超过21m住宅内的商业网点,当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时,可以由生活给水管网提供水源。
7.0.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游泳池、溜冰场、洗浴中心的浴区可不设置喷头;当设有吊顶时,吊顶内喷头的设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7.0.4 设置在地下室内采用独立分隔的下列房间: 水泵房、换热间(采用不燃保温材料)、空调用制冷机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难燃材料)等房间(不包括空调机房)当无特殊要求时,上述房间可不设置喷头;若有人员值班、休息室时,值班、休息室内应设喷头。
7.0.5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为环状管网时,可形成水平环状、垂直环状和立体环状等,当立管或支管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消火栓时,该立管或支管应与系统形成环状(如图7.0.5所示)。
注:上图未表示消防水箱及出水管和干管分隔阀门等。
7.0.6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高层住宅,各单元消火栓系统应设两条立管,立管顶部及底部干管应形成环状;建筑高度不超过54m的住宅,其立管顶部可不形成环状,但底部干管应形成环状。
住宅的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单出口消火栓。
7.0.7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弱电机房、 医院洁净手术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宜根据其规模、火灾特点等设置其它自动灭火设备或移动式灭火器;
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室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2-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在其内部储油间的自动灭火系统形式可与燃油锅炉间、柴油发电机室相同。
7.0.8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变配电室,应根据其火灾特点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0.9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当住宅与非住宅之间防火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0条规定时,其他功能空间与住宅部分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建部分的建筑规模可按公建部分的建筑高度、体积、建筑面积或单层建筑面积等确定。
该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高度和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确定。
7.0.10 多层综合楼当其中一种使用功能,按该栋建筑的总规模(总建筑面积、单层建筑面积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3.4条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条件时,该栋建筑除住宅以及宿舍和公寓的套内房间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0.11 水炮的稳压装置可设在消防水箱间,也可设在消防泵房内,其中固定式水炮稳压罐的调节水容积不宜小于450L,微型水炮不宜小于300L。
7.0.12 建筑高度不超过21m,底层设有单台车库的多层住宅,当车库隔墙耐火等级不小于3.0h,顶板耐火极限不小于1.5h时,该车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7.0.13 除超高层建筑外,当闷顶和技术夹层(不包括电缆夹层)内的电气线路设有金属套管、全封闭防火线槽(外涂防火保护层)保护、矿物绝缘类电缆,风、水管及支架为金属材质,保温采用离心玻璃棉等不燃材料,吊顶内无其它物品且顶板与吊顶均为非燃烧体时,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可不设喷头。
7.0.14 消防系统水泵结合器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1.3条执行。
7.0.15 层高小于2.2m的管道层且只敷设管道时,可不设消火栓,但宜在管道层入口处设置两个消火栓。
7.0.16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在地上或地下一、二层,当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满足消防车自带水泵吸水高度的要求;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地下室内时,宜靠外墙布置。
2 消防水池应设置远传液位计及就地观察水位计,就地观察水位计可采用玻璃管式、磁耦合式液位计等。就地观察液位计应安装在明显且宜观察的地点,并能显示最高至最低间的水位,并能将液位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室外消防水池应设有保温措施,人孔应设双层保温防护井盖。
7.0.17 建筑物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取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口应采用消防车直接吸水方式;
2 消防车取水口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3 消防水池取水口可采用室外取水井和消防水池直接设置取水口取水方式;当消防水池底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时,取水口宜采用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池直接连接取水方式;
4 当采用取水井时,取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3m³,尺寸方便取水及人员进入清理、检修;取水井与消防水池的连通管管径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200;取水井应采用混凝土结构;
5 当采用水池直接取水时,可采用人孔或连通管取水方式,当采用连通管取水时取水管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但管径不应小于DN400,取水口应设置保护盖,管底及转弯处应设防沉降混凝土基础,连通管顶部应设检查井;
6 取水口采用的地下式取水井、检查井、阀门井等应设双层保温防护井盖,连通管穿越井壁时应设防水套管;水管管顶埋深应在冰冻线0.3m以下,并应保证消防车取水带能达到最低取水水位;
7 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
8 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