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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 浏览次数:2896
    9.1.1 不同消防负荷级别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9.1.2 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双重电源宜同时工作、互为备用;当双重电源采用一用一备工作方式时,其转换时间应满足消防要求;
        2 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不能获得第二个电源时,应设备用电源。
    9.1.3 当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为10kV时,宜由两回路供电,其两回路分别取自同一座区域变电站不同变压器供电的两段母线或取自两座区域变电站。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电源。
    9.1.4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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