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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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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 自备发电机组宜靠近建筑用电负荷中心或变电所。只承担局部设施用电需要的可就近设置。 9.2.2 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或裙房屋面,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 当设置在地下室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震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9.2.3 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h-8h的用油量。当总储油量超过1m³时,柴油机房内可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不超过1m³的储油间,如还不能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要求,应在建筑物外设置储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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