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设置在低压配电室、防火分区内的配电室(间)或竖井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大于1kVA时,可设置在竖井内;
2 容量不大于5kVA时,可设置在配电室(间)内;
3 容量大于5kVA小于10kVA时,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配电室(间)内;
4 容量不小于10kVA时,应独立设置,并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9.3.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蓄电池组的设置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不应设在厕所、浴池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2 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室内环境温度宜在5~30℃,其所在场所的环境温度不超过电池标称的最高工作温度,相对湿度宜在35%~85%范围内,需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
3 应根据蓄电池的安全运行条件、标准及对人体的损害程度,设置通风措施,使有害气体不至于聚集导致事故发生;
4 不应设置于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5 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物质的场所;
6 楼板结构应满足电源装置的荷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