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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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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 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0m²的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为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方式及专用消防母线段确保消防用电。变配电所内消防出线回路应有明显标志、标识及说明。
    9.4.2 自变压器二次侧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三级,其余消防设备配电不宜超过三级。
    9.4.3 防火卷帘门用电可由其附近防烟或排烟风机的配电箱接入。
    9.4.4 除具有防火功能的防火卷帘门、消防排水泵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标志应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9.4.5 非消防配电箱、控制箱当采用暗设方式安装在防火墙、楼梯间墙等有防火要求的墙体上时,其箱体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应满足不燃烧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9.4.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不应设置配电箱(柜)、控制箱(柜),但现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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