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 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5.2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
9.5.3 系统选择及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系统控制方式和应急电源供电方式。
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1)轨道交通的室内换乘站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
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
3)单层建筑面积3000m²及以上的地下商场;
4)单层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3000m²及以上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30000m²以上的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中心和医院、市级以上防灾救灾指挥中心、多功能组合建筑等;
6)具有大空间、大平面或疏散通道复杂的场所;
7)地铁、隧道区间;
8)系统日常检查维护不方便的场所。
9.5.4 当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功能建筑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应分开设置。
9.5.5 商业服务网点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铺应设置应急照明。其灯具可采用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灯具,其监控主机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
9.5.6 商场内铺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纳入商场公共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其消防应急灯具平时可处于不点亮状态,当发生火灾时统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点亮,其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为持续点亮状态。
9.5.7 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建筑物,其楼梯间内应设楼层指示灯具,并宜设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方。
9.5.8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9.5.9 指示疏散方向的灯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m,地面标志灯不宜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9.5.10 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不能改变方向的两个标志灯具之间;
2 疏散指示标志牌宜设置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上。
3 标志牌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9.5.11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应采用多点设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应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5.12 对于大空间的建筑物如展览厅、商场营业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图书馆阅览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 应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疏散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9.5.13 指示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常态指示时应采用常亮的工作方式。
9.5.14 除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型商铺外铺、商业服务网点外,当建筑物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但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应急照明系统应设强行启动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设于值班室或经常有人的场所,并应做好防损处理并在其附近做以操作说明标识。
9.5.15 灯具配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6A;
2 每个供电回路所配接的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盏;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9.5.16 除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型商铺外铺、商业服务网点外,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强启消防应急照明灯。
9.5.17 小型商铺外铺、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若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由其内部配电箱设置专用配电线路供电。
9.5.1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集中电源小型民用建筑宜采用分散方式设置,大中型民用建筑应采用分散方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