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 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9.7.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建筑高度大于54m住宅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高度不大于54m住宅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教学楼、实验楼;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餐饮;
6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 设有送回风道(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建筑;
8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其楼梯间、设有配电箱(柜)及消防设施的电气竖井。
9.7.3 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住宅的分户门为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可不在监控范围之内。
9.7.4 住宅建筑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A类系统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9.7.5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
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
4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5 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 展览、会展建筑;
7 下列交通枢纽建筑:
1) 民用机场航站楼;
2) 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车站及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3) 特大型、大型高铁路旅客车站;
4) 一、二级港口客运站及交通客运站。
5)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8 图书馆、规划馆、科技馆、文化馆;
9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和古建筑;
10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体检中心;
11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档案楼;
1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²的旅馆建筑和银行营业厅、歌舞厅、放映厅、游艺厅、桑拿浴室及各类彩票活动场所。
9.7.6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 变电所或配电室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 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3) 无巡检功能的消防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24V电源的出线端。
9.7.7 住宅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类型及端子箱设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仅带报警或系统控制流程单一,确认火灾后即可进行对受控设备控制的住宅可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对具有消防联动设施(例如设有防烟、排烟消防风机、消防电梯、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联动设备)的住宅,应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
3 多栋住宅建筑设于同一地下车库上方且车库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地上住宅部分各单元可采用端子箱的方式与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地上住宅部分的消防风机等消防设施的手动控制专线,应引至消防控制室的多线手动操作盘上。
4 当住宅建筑内设有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时,本栋楼宜采用端子箱配线的方式。
5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和便操作的部位。
9.7.8 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