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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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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 由同一产权单位管理或由同一个物业单位管理的若干产权单位的多个建筑物,需根据建筑群各子项的规模、重要程度设置分级管理系统,设置一个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及若干个分消防控制室。
    9.8.2 一个建筑物内有若干个产权单位,各产权单位之间具有公共空间通道连接且受同一个物业管理并签订明确消防管理合同时,可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进行统一监控。当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产权单位或由两家物业单位管理,其相互间有严格区域划分且之间无任何通道连接时,应分别设置消防控制室,其相互间应设有显示状态信息的装置。
    9.8.3 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形式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区内各栋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设施的专用手动控制线须引至消防控制室;
        2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控制中心报警形式时,区内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各栋住宅消防设施的控制应根据消防控制室管控范围的划分,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9.8.4 当地下车库消防控制室与车库值班室合用时,其值班室应满足消防控制室的建设要求。
    9.8.5 建筑物中设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时,宜将监控室与消防控制室合并布置,并可利用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进行确认,但其内部设备应分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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