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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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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的厚度可按0.30m计算。
        2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该层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
        3 除单元墙采用耐火极限为3h防火隔墙的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4 穹顶的建筑高度应与坡屋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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