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 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1所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2所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3 所示)。
3.2.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应不大于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 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大于10 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不大于24m,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如图3.2.2-1所示)。
9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大于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的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的类别(如图3.2.2-2 所示)。
3.2.3 坡地建筑底层与吊层中可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室外场地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每一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进深方向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
4 其安全疏散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多层建筑的要求执行。
5 底层与吊层中进深方向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的部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