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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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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连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的功能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 相邻两座建筑的首层不得设置连廊;     3 连廊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应符合消防车道的要求;     4 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或中庭分开的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4.1.3 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的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4m。 4.1.4 当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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