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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 浏览次数:2896
    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2.2 当建筑进深大于40米时,建筑的短边应计入建筑的总长度。
    4.2.3 当建筑有多边分别沿街,其沿街长度应按其最长的一边计算。
    4.2.4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两侧的墙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当墙上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门的开启不应影响消防车道的宽度。
    4.2.5 设置隐形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要求;
        2 隐形消防车道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大于0.3m;
        3 应有消防车道的标识;
        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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