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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发布日期: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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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7.6.3 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7.6.7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条文说明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7.6.4 为了将水流尽快汇集至集水坑,综合管廊内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一般在综合管廊的单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综合考虑道路的纵坡设计和综合管廊埋深,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小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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